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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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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除於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准投資者外,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或金融政策,得依本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或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聯之企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所提供的法規,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除非經過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之外,還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或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聯之企業。具體來說,票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據政府經濟發展計畫或金融政策的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進行相關投資。例如,如果政府希望推動特定的金融相關事業或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有密切關聯的企業,票券金融公司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這些企業。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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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除於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外,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或金融政策,得依本辦法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