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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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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金融相關事業,指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
  2. 2.本辦法所稱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聯之企業,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聯之企業。
  3. 3.前二項不包括票券金融公司之法人股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的解释,票券金融公司转投资管理办法第3条的含义如下: 1. 第3条第1款规定了“金融相关事业”的定义,包括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的金融相关事业。 2. 第3条第2款规定了与票券金融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的企业的定义,包括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结算机构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与票券金融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的企业。 3. 第3条第3款明确指出,票券金融公司的法人股东不包括在前两款中。 具体可参考的参考资料为["票券金融公司转投资管理办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21H0084)的法规内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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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金融相關事業,指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