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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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銀行持有單一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票券金融公司僅得申請轉投資該銀行轉投資之事業。但為配合金融政策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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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如果單一銀行持有單一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0%以上,該票券金融公司僅能申請轉投資該銀行轉投資的事業。不過,如果這樣做是為了配合金融政策,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假設銀行A持有票券金融公司B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則根據該條例,票券金融公司B只能向銀行A申請轉投資與銀行A相關的事業。但如果這樣做符合金融政策的要求,則可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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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