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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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事業,其屬同一業別者,除配合金融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家為限。
- 2.票券金融公司對個別金融相關事業之持股比率,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於其轉投資總額內自行決定;其對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聯企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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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事業的同業公司,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符合金融政策要求,否則限制其與一家同業公司進行轉投資。 2. 票券金融公司對於個別金融相關事業的持股比率,在轉投資總額範圍內可以自行決定,除非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然而,對於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相關的企業的投資金額,則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的實收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五。 例如,如果一家票券金融公司的轉投資總額為1000萬元,根據管理辦法,該公司可以自行決定對個別金融相關事業的持股比率。然而,對於與該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相關的企業,其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的實收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五,也就是如果被投資事業的實收資本總額為200萬元,則該票券金融公司對該企業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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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