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減除轉投資金額(含本次)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須達百分之八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減除累積虧損及轉投資金額(含本次)後,須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最近一季保證墊款比率低於同業平均水準。 四、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無提列不足。 五、上年度及截至申請時,無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 六、內部管理無重大缺失。 七、最近三年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 八、無其他未符金融政策要求之重大情事者。
- 2.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時,如因最近一次金融檢查,或經主管機關審查,有新增之累積虧損或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者,票券金融公司應重新核算前項第一款之比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在申請轉投資時需要符合以下的規定: 1. 減除轉投資金額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須達百分之八以上。 2. 實收資本額減除累積虧損及轉投資金額後,須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3. 最近一季保證墊款比率低於同業平均水準。 4. 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無提列不足。 5. 上年度及截至申請時,無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 6. 內部管理無重大缺失。 7. 最近三年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 8. 無其他未符金融政策要求之重大情事者。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所舉的範例情境,如果票券金融公司在最近一次金融檢查或經主管機關審查後發現有新增的累積虧損或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的情況,則該公司需重新核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然而,根據提供的上述文本資料,並未提及具體是否符合「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的條件,因此無法確定是否符合此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