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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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者,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並事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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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票券金融公司的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者,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之能力,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一、擁有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且成績優良;二、有其他足以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以健全有效地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並需事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根據相關案例,例如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85號民事判決案例,要求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者具備有效經營公司業務之能力,成績優良且擁有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且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此外,法院也認為擁有其他足以證明具備專業知識或能力經營票券業務的事實,並事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也可以符合資格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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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