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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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票券金融公司副總經理、協理或與其職責相當者,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並事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 2.具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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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票券金融公司的副總經理、協理或與其職責相當者需具備良好品德、領導能力以及有效經營該公司的能力。並且必須擁有以下其中一項資格: 1. 五年以上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並在該公司或銀行擔任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且成績優良。 2. 三年以上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並在該公司或銀行擔任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且成績優良。 3. 十年以上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且成績優良。 4. 有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並需事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證券交易主管機關公布之相關資訊,根據第6條第1款第3項,具有十年以上數位經濟相關工作經驗,且成績優良的人員可以擔任票券金融公司的副總經理、協理或與其職責相當的職位。例如,一位從事數位金融科技領域已經超過十年的專業人士,擁有成功開發和推行多項數位金融產品的經驗,並且在相關行業中贏得了良好的聲譽。即便他沒有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的背景,但他的專業能力和成績優良可以經過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後,被任命為票券金融公司的副總經理或協理。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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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