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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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票券金融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
- 2.總經理之充任,票券金融公司應事先檢具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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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票券金融公司的總經理需滿足以下資格之一:(一)具有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且成績優良。(二)具有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且成績優良。(三)具備其他經歷,能夠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並能夠健全有效地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 例如,在這個範例中,若某票券金融公司的總經理曾在銀行工作九年以上,且擔任過三年以上的總行經理職務,且在該職期間表現優良,則符合第一項所列之資格,可以合法地擔任票券金融公司的總經理職位。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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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