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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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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票券金融公司之負責人,於充任後始發生者,應予解任: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本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經調協未履行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因違反本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擔任他票券金融公司、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不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之負責人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票券金融公司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並經主管機關准者。 (二)為進行合併或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且具有投資關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擔任該等金融相關事業之董事長。 (三)依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兼任者。 十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者。
  2. 2.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二、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 三、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3. 3.違反前項兼職限制規定者,應予解任。
  4. 4.票券金融公司依第二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主管機關得核定最長三個月之兼任期限;票券金融公司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得視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
  5. 5.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者,準用前四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4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票券金融公司之負責人,於充任後始發生者,應予解任: 1.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2.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3. 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某人符合以上情事之一,則不得充任票券金融公司的負責人。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2019年6月12日發布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第108年金融機構不適任負責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名冊,A先生因涉及詐欺罪並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因此不得充任票券金融公司的負責人。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9年6月12日發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人因前述情節被解任,則必須在做出該判決後解任該負責人。 此外,根據第2項,票券金融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除非在特定情形下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如果違反兼職限制規定,則應予解任。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2018年11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某票券金融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核准公告,該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並經核准,允許其兼職三個月。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8年11月5日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偽造名詞
  • 侵占名詞
  • 詐欺名詞
  • 背信罪名詞
  • 宣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損害債權罪名詞
  • 稅捐稽徵法法規
  • 商標法法規
  • 專利法法規
  • 銀行法法規
  • 金融控股公司法法規
  • 信託業法法規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保險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期貨交易法法規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法規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 信用合作社法法規
  • 農業金融法法規
  • 農會法法規
  • 漁會法法規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退票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贓物名詞
  • 強制工作處分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名詞
  •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法規
  • 核定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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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票券金融公司之負責人,於充任後始發生者,應予解任: 一、無行為能力、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