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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所稱票券商業務人員,指為票券商管理或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或結算交割。 二、短期票券之內部稽或會計。
  2. 前項為票券商管理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之人員,指票券商經理、副經理、襄理、科長、副科長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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