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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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規則所稱票券商業務人員,指為票券商管理或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或結算交割。 二、短期票券之內部稽核或會計。
- 2.前項為票券商管理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之人員,指票券商經理、副經理、襄理、科長、副科長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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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該規則所稱的票券商業務人員是指負責或從事下列業務的人員: 1. 短期票券的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或結算交割。 2. 短期票券的內部稽核或會計。 根據此條規定,票券商業務人員是指從事票券商管理或上述業務的人員,包括票券商的經理、副經理、襄理、科長、副科長或具有相同職責的人。 關於此條規則的相關案例或裁判書資料,我目前無法提供。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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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