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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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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的解釋,該規則所指的負責人包括以下人員: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具有與這些職位相等責任的人。根據這個定義,這些人員在票券公司中被視為負責人,並對該公司負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參考資料: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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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