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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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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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的解釋,該規則所指的負責人包括以下人員: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具有與這些職位相等責任的人。根據這個定義,這些人員在票券公司中被視為負責人,並對該公司負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參考資料: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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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