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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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票券金融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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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條規定,該規則的制定依據為票券金融管理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第2項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該規則主要是針對票券商(具有負責人及業務人員職責)的管理提供指導和要求。具體來說,該規則強調了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的責任和義務,並規定了其在經營證券業務過程中應遵守的規範和限制。例如,該規則規定了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他人或親屬名義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以及不得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等行為。這些規定旨在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及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 票券金融管理法法規
- 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11 條條文
-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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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