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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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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票券商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
  2. 2.票券商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被保證人、交易對象或其他客戶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
  3. 3.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准者,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票券金融管理法第11條規定了票券商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及其他遵行事項,並由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這意味著具體的資格要求和遵循事項需要參考相關的主管機關準則文件。 另外,該條第2項禁止票券商負責人及職員以任何名義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保護金融交易的公正與透明。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修正草案公告,票券商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返佣或其他形式接受權益銷售商提供的報酬。 最後,在第3項中規定了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職務,但在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情況下,可以兼任其他公司或機構的董事或監察人。這是為了確保票券金融公司的管理人員能夠專注於其自身的業務,同時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提供彈性。在範例上,可以參考主管機關核准的特定案例,例如某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獲得核准兼任另一家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職務。

立法沿革 1

(0900627 制定)

票券商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   票券商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被保證人、交易對象或其他客戶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

立法理由一、鑑於票券商負責人之專業素養與品德操守,影響票券商之經營至鉅,為維護票券交易者權益與健全票券商業務經營,爰於第一項規定票券商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票券商負責人及職員,向客戶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對其執行之職務有不利影響,並危及票券商正常經營,爰為第二項禁止規定。   三、另鑑於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及職員兼任其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職務,易生利害衝突,不利公司經營,爰於第三項規定除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外,不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任何職務。   四、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七十條規定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0900627 制定)

一、鑑於票券商負責人之專業素養與品德操守,影響票券商之經營至鉅,為維護票券交易者權益與健全票券商業務經營,爰於第一項規定票券商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票券商負責人及職員,向客戶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對其執行之職務有不利影響,並危及票券商正常經營,爰為第二項禁止規定。   三、另鑑於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及職員兼任其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職務,易生利害衝突,不利公司經營,爰於第三項規定除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外,不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任何職務。   四、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七十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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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11 條規定:「票券商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票券商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