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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其上月份持股之變動情形通知公司;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申報。
  2. 前項規定之人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3. 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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