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提供的內容,無法回答票券金融管理法第9條的問題,因為提供的內容並未涉及該法條的相關資訊。
票券金融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發展情形核定或調整之。 票券金融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未達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或調整之金額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辦理增資;屆期未完成增資者,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一、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票券承銷、保證業務,承擔市場風險及信用風險,應有充足資本以為因應。為順應金融環境變遷及主管機關監理需求,爰於第一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發展情形核定或調整之。 二、票券金融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未達主管機關規定之金額者,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增資;屆期未增資補足資本者,廢止其許可。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定之。
一、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票券承銷、保證業務,承擔市場風險及信用風險,應有充足資本以為因應。為順應金融環境變遷及主管機關監理需求,爰於第一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發展情形核定或調整之。 二、票券金融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未達主管機關規定之金額者,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增資;屆期未增資補足資本者,廢止其許可。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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