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對票券金融管理法第8條的逐條釋義。
非票券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為票券商之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票券金融」之文字。
立法理由一、由於票券金融業務之經營事涉貨幣市場之穩定,為避免非票券商假借票券商名義,影響市場之正常交易及秩序,爰於第一項禁止非票券商使用易使人誤認其為票券商之名稱。並於第二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票券金融」字樣,以示區別。 二、本條係參考公司法第十八條及日本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定之。
一、由於票券金融業務之經營事涉貨幣市場之穩定,為避免非票券商假借票券商名義,影響市場之正常交易及秩序,爰於第一項禁止非票券商使用易使人誤認其為票券商之名稱。並於第二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票券金融」字樣,以示區別。 二、本條係參考公司法第十八條及日本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