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票券金融管理法第7條規定如下: 1. 經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之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根據這項法規,經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業務的機構需要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如果涉及到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業務,還需要經過中央銀行的許可。 例如,一家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以便合法經營相關業務。如果這家機構還有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業務,那麼他們還需要額外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2. 前項申請許可之條件與程序、廢止許可之條件、業務、財務與人員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根據這項法規,有關申請許可的條件與程序、廢止許可的條件、業務、財務與人員之管理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共同商定並定義。 例如,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可以共同商定有關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申請許可的條件與程序,以及該許可可能被廢止的條件。此外,他們還可以規定有關業務、財務和人員管理的事項,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 此外,資料顯示,在公平交易法實施前後,短期票券市場已經停止了多年的協商行為,並且成立的三家票券公司於公平交易法之實施前後進行了合作行為的廢止。
經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之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之條件與程序、廢止許可之條件、業務、財務與人員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建立票券市場整體交易、結算、清算及保管作業之風險控管機制,並提高票券結算之效率及交割、保管之安全性,未來將建立集中保管、結算、清算之作業制度,爰於第一項前段規定經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之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另結算、清算機構如有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規定,應經中央銀行許可,爰為但書規定。 二、為強化對該等機構之管理,爰於第二項授權就其申請許可之條件與程序、廢止許可之條件、業務、財務與人員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定之。
一、為建立票券市場整體交易、結算、清算及保管作業之風險控管機制,並提高票券結算之效率及交割、保管之安全性,未來將建立集中保管、結算、清算之作業制度,爰於第一項前段規定經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之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另結算、清算機構如有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規定,應經中央銀行許可,爰為但書規定。 二、為強化對該等機構之管理,爰於第二項授權就其申請許可之條件與程序、廢止許可之條件、業務、財務與人員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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