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6 條
非票券商,不得經營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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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條的規定,非票券商不得經營短期票券的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這表示除了持有適當牌照的票券商之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從事短期票券相關的業務。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條第1項的解釋,短期票券被定義為政府或公司發行的特定期限為一年以下的有價證券。而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短期票券的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必須由具有相應牌照的票券商來執行。 舉個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非票券商私自從事短期票券的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就違反了《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條的規定。非票券商在這樣的活動中參與可能遭受法律追究和相應的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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