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票券商,不得經營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條的規定,非票券商不得經營短期票券的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這表示除了持有適當牌照的票券商之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從事短期票券相關的業務。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條第1項的解釋,短期票券被定義為政府或公司發行的特定期限為一年以下的有價證券。而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短期票券的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必須由具有相應牌照的票券商來執行。 舉個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非票券商私自從事短期票券的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就違反了《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條的規定。非票券商在這樣的活動中參與可能遭受法律追究和相應的處罰。
非票券商,不得經營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
立法理由一、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為貨幣市場重要之一環,係專屬於票券商之業務,屬特許事業,爰規定非票券商不得經營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定之。
一、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為貨幣市場重要之一環,係專屬於票券商之業務,屬特許事業,爰規定非票券商不得經營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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