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 一、國庫券。 二、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 三、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條的規定,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然而,以下情況的票券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一、國庫券。 二、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的本票或匯票,且已經受款人背書。 三、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已經經過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的短期票券。 根據我的參考資料,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短期票券的風險可控制和可觀察性。例如,國庫券是由政府發行的,因此不需要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而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的本票或匯票,其信用風險與特定交易相關,所以不需要依賴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而受金融機構保證的短期票券,由於已經經過金融機構的信用評等,所以也不需要再進行信用評等。
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 一、國庫券。 二、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 三、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一、財政部已規定除新開業未滿三年之銀行(含信託投資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外,辦理本票保證業務之金融機構應接受信用評等。因此票券市場流通之本票,其保證人多已接受信用評等;但目前市場中仍有未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本票流通,如政府事業機構、證券金融公司所發行者;因此為進一步保障票券投資人權益,提昇票券交易品質,爰於序言規定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 二、另國庫券為政府所發行,具一定公信力。而基於交易行為所產生之本票、銀行承兌匯票及商業承兌匯票,經受款人背書者,亦屬本法所稱短期票券,此類票據係有交易憑證可資查驗。實務上票券商視持票廠商實際需求簽訂買入契約或逕行買入,持票人非一定為發票人,就此種貼現買入,要求發票人評等或再經金融機構保證,將造成實務運作困難。此外,若短期票券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該短期票券之信用風險係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而論,爰於但書排除國庫券、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及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十五條及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定之。
一、財政部已規定除新開業未滿三年之銀行(含信託投資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外,辦理本票保證業務之金融機構應接受信用評等。因此票券市場流通之本票,其保證人多已接受信用評等;但目前市場中仍有未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本票流通,如政府事業機構、證券金融公司所發行者;因此為進一步保障票券投資人權益,提昇票券交易品質,爰於序言規定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 二、另國庫券為政府所發行,具一定公信力。而基於交易行為所產生之本票、銀行承兌匯票及商業承兌匯票,經受款人背書者,亦屬本法所稱短期票券,此類票據係有交易憑證可資查驗。實務上票券商視持票廠商實際需求簽訂買入契約或逕行買入,持票人非一定為發票人,就此種貼現買入,要求發票人評等或再經金融機構保證,將造成實務運作困難。此外,若短期票券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該短期票券之信用風險係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而論,爰於但書排除國庫券、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及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十五條及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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