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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下列短期債務憑證: (一)國庫券。 (二)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三)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二、票券金融業務:指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 三、票券金融公司:指經主管機關許可,為經營票券金融業務而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四、票券商:指票券金融公司及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 五、簽證: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對於其發行之短期票券、債券,核對簽章,並對應記載事項加以審核,簽章證明之行為。 六、承銷: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依約定包銷或代銷其發行之短期票券、債券之行為。 七、經紀:指票券商接受客戶之委託,以行紀或居間買賣短期票券、債券之行為。 八、自營:指以交易商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與客戶從事買賣短期票券、債券之行為。 九、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出賣人或買受人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買回或賣回原短期票券、債券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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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提供的法規,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條對以下詞彙進行了定義: 1. 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內的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的本票或匯票,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短期債務憑證。 範例:一張到期日為六個月後的國庫券被歸類為短期票券。 2. 票券金融業務:指短期票券的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 範例:一家票券金融公司接受委託代銷公司發行的短期票券,這是屬於票券金融業務的一種。 3. 票券金融公司: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專門經營票券金融業務的股份有限公司。 範例:某公司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開始運營票券金融業務,成為一家票券金融公司。 4. 票券商: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可兼營票券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票券金融公司和其他經許可的機構。 範例:一家銀行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可以經營票券金融業務,成為票券商。 5. 簽證:指票券商根據發行人的委託,對其發行的短期票券、債券進行簽章核對和事項審核的行為。 範例:一家票券商依照發行人的指示,對發行的短期票券進行核對簽章的動作,這是簽證的一個例子。 6. 承銷: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的委託,按照約定承擔包銷或代銷其發行的短期票券、債券的行為。 範例:一家票券商接受某企業的委託,同意承擔其發行的短期票券的銷售任務,這是承銷的一個例子。 7. 經紀:指票券商接受客戶的委託,進行行紀或居間買賣短期票券、債券的行為。 範例:一家票券商代表客戶進行短期票券的買賣交易,這是經紀的一個例子。 8. 自營:指票券商以自己的名義,為自己進行短期票券、債券的買賣行為。 範例:一家票券商使用自己的資金進行短期票券的交易,這是自營的一個例子。 9. 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交易:指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在特定日期按約定價格購買或出售原短期票券、債券的交易。 範例:一份合約允許賣方在一年後回購指定的短期票券,這是附買回條件交易的一個例子。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法規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條對相關詞彙的解釋,並列舉了相應的範例來說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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