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條的規定,所謂主管機關指的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參考資料: 《票券金融管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36
本法以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以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我國金融監理架構調整,健全我國票券金融監理管理與貨幣市場之發展,基於金融監理業務一元化模式,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實施,並為「銀行法」明定之主管機關。「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本法所依據,故明定之。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明定本法以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一、為配合我國金融監理架構調整,健全我國票券金融監理管理與貨幣市場之發展,基於金融監理業務一元化模式,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實施,並為「銀行法」明定之主管機關。「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本法所依據,故明定之。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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