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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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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條的規定,所謂主管機關指的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參考資料: 《票券金融管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36

立法沿革 3

(0900627 制定)

本法以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以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0990518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我國金融監理架構調整,健全我國票券金融監理管理與貨幣市場之發展,基於金融監理業務一元化模式,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實施,並為「銀行法」明定之主管機關。「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本法所依據,故明定之。

(104012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627 制定)

明定本法以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0990518 修正)

一、為配合我國金融監理架構調整,健全我國票券金融監理管理與貨幣市場之發展,基於金融監理業務一元化模式,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實施,並為「銀行法」明定之主管機關。「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本法所依據,故明定之。

(1040120 修正)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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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