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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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二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其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二人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三、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
- 2.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應具備前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一。董事長及以具備前項第四款資格條件之董事、監察人之選任,票券金融公司應於選任後十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命票券金融公司於期限內調整。
- 3.票券金融公司對擬選任之董事、監察人認有適用第一項第四款之疑義者,得於選任前,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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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9條,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的選任應具備特定的資格條件。根據條文,董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的品德,且根據公司人數的多寡不同,要求的董事、監察人人數也不同。如果公司的人數在五人以下,則應至少有兩人擔任,如果人數超過五人,則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另外,如果該公司有設立常務董事,則應至少有兩人具備特定的資格條件之一。 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列舉的資格條件,董事、監察人需具備相關工作經驗或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能力。具體來說,他們需要具備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或者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或者具有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或者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 根據該條第2項,票券金融公司的董事長也需要具備上述資格條件之一。董事長及具備特定資格條件的董事、監察人的選任,應在選任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格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如果未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資格條件,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票券金融公司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調整。 根據該條第3項,票券金融公司對於擬選任的董事、監察人是否符合第一項第四款的資格條件存在疑義時,可以在選任前先報請主管機關進行認可。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2016年修正,取自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03&parentpath=0,4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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