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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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了以下内容: 1. 票券金融公司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 這一條規定指出,票券金融公司的監察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一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家票券金融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例如,如果擔任監察人的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中有人擔任了該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這就違反了這條規定。 2. 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這一條規定指出,上述規定也適用於政府或法人的自然人代表。這意味著如果政府或法人的自然人代表的配偶、直系血親或一等姻親擔任了同一家票券金融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那麼這也違反了這條規定。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法 - 內政部主管法令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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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