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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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升任或本規則修正發布後充任者,應具備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其不具備而充任者,應予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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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的負責人如欲升任或在該規則修正後充任,必須符合該規則所規定的資格條件。如果不符合資格條件卻被充任,則應該被解任。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票券金融公司的負責人具備合格的資格和能力,以保障公司的運作順利和客戶的權益。 例如,如果一位負責人在修正後的規則發布後被任命為負責人,但卻不具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例如缺乏必要的教育背景、經驗或技能,則根據這條規定,他應該被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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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