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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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七十條之規定,證券交易主管機關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此法規制定「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其中第11-1條規定,對票券金融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有下列要求: 1. 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董事長如果同時兼任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且不符合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該公司應在修正施行的日期起一年內進行調整。 2. 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的人數或職責,如果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該公司應在修正施行的日期起六個月內進行調整。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票券金融公司在修正施行前,其董事長同時兼任總經理,且不符合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則該公司應在修正施行的日期起一年內,將董事長和總經理職務進行分離或進行必要的調整。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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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