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董事長已兼任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有不符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
-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之人數或職責,有不符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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