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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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辦理短期票券、債券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時,有隱瞞、詐騙、利誘、威脅或其他足以致人誤信之行為。 二、接受客戶委託買賣短期票券或債券時,同時以自己之計算為買入或賣出之相對行為。 三、挪用或代為保管客戶之短期票券、債券或款項。 四、意圖獲取利益,以職務上所知悉消息,從事短期票券或債券之買賣。 五、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為自己或第三人買賣短期票券或債券。 六、未依據客戶委託事項及條件,執行短期票券或債券之買賣或有不當遲延之情事。 七、未經客戶授權,以其名義辦理開戶、買賣或交割。 八、對於所擁有、使用、管理或交易之紀錄資料或訊息,未保持合理之正確性及完整性,或對主管機關、內部稽核單位及其他相關人員提供不完整、錯誤或引人誤解之資料和報告。 九、對客戶委託交易事項及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未盡保密之責。 十、對外散播誇大、偏頗或不實之訊息,有礙金融市場之穩定。 十一、辦理短期票券、債券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及短期票券保證、背書業務,其實際承作利率,未考量市場風險、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及預期風險損失成本等因素,以不合理之利率招攬或從事業務之行為。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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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2条,票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办理短期票券、债券承销、经纪或自营业务时,有隐瞒、欺骗、利诱、威胁或其他足以使人误信的行为。 範例:票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为了推销公司的短期票券或债券,故意隐瞒了相关风险因素,导致客户误以为该产品是低风险的。 二、在接受客戶委託買賣短期票券或債券時,同時以自己之計算為買入或賣出之相對行為。 範例:票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在客户委托交易时,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以不公平的价格进行买入或卖出操作。 三、挪用或代為保管客戶之短期票券、債券或款項。 範例:票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将客户的短期票券、债券或款项转移或银行账户挪用,不按照客户的指示进行管理和保管。 四、意圖獲取利益,以職務上所知悉消息,從事短期票券或債券之買賣。 範例:票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上掌握的内部消息,以获取利益的目的进行短期票券或债券的买卖。 五、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為自己或第三人買賣短期票券或債券。 範例:票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使用客户的名义或账户,为自己或第三方进行短期票券或债券的买卖。 六、未依據客戶委託事項及條件,執行短期票券或債券之買賣或有不當遲延之情事。 範例:票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未按照客户的委托事项和条件进行短期票券或债券的买卖操作,或有不合理的延迟行为。 七、未經客戶授權,以其名義辦理開戶、買賣或交割。 範例:票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未经客户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开户、买卖或交割等行为。 八、對於所擁有、使用、管理或交易之紀錄資料或訊息,未保持合理之正確性及完整性,或對主管機關、內部稽核單位及其他相關人員提供不完整、錯誤或引人誤解之資料和報告。 範例:票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在拥有、使用、管理或交易记录资料或信息方面,没有保持合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或向主管机关、内部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不完整、错误或误导性的资料和报告。 九、對客戶委託交易事項及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未盡保密之責。 範例:票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没有履行对客户委托交易事项和职务上所知悉的秘密保密责任。 十、對外散播誇大、偏頗或不實之訊息,有礙金融市場之穩定。 範例:票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在对外发布信息时,故意散布夸大、偏颇或不实的信息,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十一、辦理短期票券、債券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及短期票券保證、背書業務,其實際承作利率,未考量市場風險、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及預期風險損失成本等因素,以不合理之利率招攬或從事業務之行為。 範例:票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在办理短期票券、债券签证、承销、经纪或自营业务以及短期票券保证、背书业务时,未考虑市场风险、自身资金成本、经营成本及预期风险损失成本等因素,以不合理的利率进行业务招揽或从事行为。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之行為。 根据法规,主管机关有权根据需要进一步规定禁止的行为。 以上的解释和例子都是依据台湾《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来进行的。 参考资料: - 证券交易法(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7月14日)。 - 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s://www.sfb.gov.tw)中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 利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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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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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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