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票券商業務人員需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才能從事相關業務。根據第1款的規定,業務人員可以通過參加票券商公會或認可機構舉辦的業務人員測驗並持有合格證書,或者參加票券商公會或認可機構舉辦的票券金融業務訓練課程並持有結業證書,或者在規則實施前已擔任票券商業務人員達三年以上並通過票券商公會的審核並持有合格證書來獲得資格。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人員通過參加票券商公會舉辦的業務人員測驗並獲得合格證書,或者參加票券商公會舉辦的訓練課程並獲得結業證書,那麼根據第1款的規定,他將符合第13條的資格條件,可以從事相關票券商業務。 根據問題描述的內容來看,目前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與範例,因此無法根據該資料進一步解釋或舉例。如需進一步探討,請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持有名詞
- 核名詞
-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