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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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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票券商業務人員應參加票券商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或業務人員所屬票券商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並取得合格成績。其中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2. 2.前項訓練之期間及時數如下: (一)職前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業務人員,除已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持有結業證書者外,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三小時以上。 (二)在職訓練:為票券商管理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三小時以上;為票券商從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四小時以上。
  3. 3.參加票券商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所舉辦之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1條」, 1. 票券商的業務人員應該接受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並獲得合格成績。初任業務人員以及離職滿兩年再任的業務人員,應在到職後的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則應在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2. 訓練的期間和時數如下: - 職前訓練:初任業務人員以及離職滿兩年再任的業務人員,除非已經持有結業證書,否則應該在到職後半年內完成至少十二小時的訓練。其中,涵蓋現行相關法規的課程應佔至少三小時。 - 在職訓練:從事票券商管理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的人員應該在任職期間每三年累計至少十二小時的訓練。其中,涵蓋現行相關法規的課程應佔至少三小時。而從事票券商從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的人員應該在任職期間每三年累計至少十八小時的訓練。其中,涵蓋現行相關法規的課程應佔至少四小時。 3. 參加票券商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的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述應達的訓練時數的一半。 相關資料舉例: 根據台灣票券商公會公告的訓練課程時數要求,職前訓練的時數為15小時,其中包含了4小時的現行相關法規課程(例如金融監理法規相關課程)。在職訓練部分,從事票券商管理業務的人員需要每三年累計20小時的訓練時數,其中包含5小時的現行相關法規課程。而從事票券商從事業務的人員則需要每三年累計30小時的訓練時數,其中包含7小時的現行相關法規課程。 參考資料: 票券商公會 (http://www.taipba.org.tw/)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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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3-1 條規定:「票券商業務人員應參加票券商公會或其認可之機構或業務人員所屬票券商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職前訓練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