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證券交易所】網站中之相關資料,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兩項關於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款,票券商業務人員在執行職務前,必須先向所屬票券商辦理登記。具體而言,業務人員需向票券商公會辦理登記,否則不得執行職務。 2. 根據該條第二款,票券商公會對於具有以下情事之業務人員,不得進行登記,且已經登記者應予撤銷: -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 第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 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 - 未參加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訓練,或參加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 總結來說,票券商業務人員必須完成所屬票券商的登記程序,並符合法規所訂之資格條件。同時,票券商公會有責任審查業務人員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在需要時進行登記撤銷的處理。
- 非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三條之一條文
-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4 條條文
-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2 條條文
-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3 條條文
-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