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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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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票券商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票券商向票券商公會辦理登記,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2. 2.票券商公會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二、有第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 四、未參加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訓練,或參加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
  3. 3.票券商業務人員因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情事受撤銷登記者,票券商公會自撤銷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受理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證券交易所】網站中之相關資料,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兩項關於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款,票券商業務人員在執行職務前,必須先向所屬票券商辦理登記。具體而言,業務人員需向票券商公會辦理登記,否則不得執行職務。 2. 根據該條第二款,票券商公會對於具有以下情事之業務人員,不得進行登記,且已經登記者應予撤銷: -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 第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 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 - 未參加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訓練,或參加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 總結來說,票券商業務人員必須完成所屬票券商的登記程序,並符合法規所訂之資格條件。同時,票券商公會有責任審查業務人員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在需要時進行登記撤銷的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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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票券商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票券商向票券商公會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票券商公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