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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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業務人員有異動者,票券商應於異動後二十日內,向票券商公會申報下列登記: 一、業務人員有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等情事者,為註銷登記。 二、業務人員於充任後,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被撤銷者,為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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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的規定,當票券商的業務人員發生異動時,票券商必須在異動後二十日內向票券商公會進行相應的登記。具體要求包括: 一、當業務人員發生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或退休等情況時,票券商需要進行註銷登記。 二、當業務人員在擔任職務後發生了被撤銷的情況,該業務人員需要進行撤銷登記。 根據我們所了解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請注意,以上回答僅為參考,具體規定可能因地區和時間而有所不同。建議查閱相關法規和當地的法律文件以獲得最準確的資訊。
- 資遣名詞
- 註銷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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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