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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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票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是否具備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票券商於一定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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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規定,主管機關對票券商的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是否具備本規則所規定的資格條件,有權要求票券商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具體細節如下: 根據「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票券商於一定期限內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有權對票券商的負責人或業務人員進行調查和審查,以確定他們是否具備符合該規則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舉例來說,假設主管機關懷疑某票券商的負責人或業務人員不滿足該規則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該票券商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其資格和經驗。例如,主管機關可能要求該票券商提供其負責人或業務人員的學歷證明、相關的從業資格證書、工作經驗證明文件等。如果該票券商無法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資料,或無法派遣適當的人員前來說明,主管機關可能會對該票券商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包括限制其業務活動或吊銷其證券業務執照等。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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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