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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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票券商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所聘僱或調派之業務人員,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者,得先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
- 2.依前項規定登記之票券商業務人員,至本法施行屆滿二年之日,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取得資格條件者,票券商公會應予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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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如下: 1. 票券商在本法施行後兩年內聘僱或調派的業務人員,如果不符合第13條的規定,可以先按照第14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登記。 2. 根據前項規定登記的票券商業務人員,在本法施行屆滿兩年之前,如果未按照第13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規定獲得資格,票券商公會應該撤銷其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一家票券商的業務人員在本法施行後兩年內聘僱或調派,但不符合第13條的規定,那麼可以先辦理登記。然而,在本法施行屆滿兩年之前,如果這些業務人員未取得相應的資格,則票券商公會應該撤銷他們的登記。這意味著這些業務人員必須在本法施行屆滿兩年之前按照第13條的規定取得資格,否則他們的登記將被撤銷。 具體的範例和參考資料可能會根據每個國家或地區的具體法律而有所不同,所以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撤銷名詞
-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3 條條文
-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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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