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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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依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規定之格式,將上月份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相關內容向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或指定機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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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依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規定之格式,向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或指定機構申報上月份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相關內容。 參考資料: -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正式公告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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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