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 1.票券金融公司以營業人身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除於期貨交易所進行之交易,另依期貨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應於交易前對客戶交付風險預告書,告知該交易之架構與特性及可能之風險,且不得與下列對象為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但交易對象為金融機構者,不在此限: 一、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票券金融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企業。 二、持有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或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
- 2.票券金融公司與具前項各款關係之金融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除於期貨交易所進行之交易外,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概括授權經理部門於一定額度內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在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前,必須向客戶提供風險預告書,詳細告知該交易的結構、特性以及可能的風險。此外,票券金融公司不得與以下對象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除非交易相對象為金融機構: 1. 以企業法人身分或其代表人當選為票券金融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的企業。 2. 持有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或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企業。 同時,根據該條的第二項規定,當票券金融公司與具有上述關係的金融機構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除非交易在期貨交易所進行,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此外,能夠進行此類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經過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且得到董事會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或者獲得經理部門在一定額度內的概括授權。
- 期貨交易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概括授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