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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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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票券金融公司經准以營業人身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後,除涉及期貨交易所之商品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辦理第三條第一項所列以營業人身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並於辦理後十五日內,檢具董事會會議紀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商品特性說明書、法規遵循聲明書及風險預告書,報主管機關備查;涉及外匯業務部分應經中央銀行同意並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2. 2.票券金融公司前項備查書件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得命其停止辦理該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內容: 1. 票券金融公司在獲得營業人身分核准後,可以辦理第三條第一項所列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但必須在辦理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董事會會議紀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商品特性說明書、法規遵循聲明書和風險預告書。涉及外匯業務部分則需要經中央銀行同意並按照中央銀行的規定辦理。 範例:票券金融公司想要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首先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得營業人身分核准。在核准後的十五日內,公司需要提交董事會會議紀錄、交易處理程序文件等一系列必要文件,以供主管機關審查。 2. 若票券金融公司提交的文件不完備,主管機關會給予一定期限,要求公司補正。若在期限內未能補正完成,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公司停止辦理相關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範例:某票券金融公司在提交文件時漏掉了一些必要的文件,主管機關根據法規規定給予公司補正的期限,要求其提交遺漏的文件。如果公司未能在期限內補正完成,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公司停止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操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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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以營業人身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後,除涉及期貨交易所之商品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