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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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票券金融公司以營業人身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檢具主管機關規定之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符合下列規定;涉及期貨交易所之交易者,並應依期貨交易法規定申請許可: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超過百分之十。 二、最近一季逾期授信加應予觀察授信比率低於百分之三,且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無提列不足。 三、上年度無累積虧損。 四、內部控制無重大缺失,且無其他有礙健全經營情事。
- 2.票券金融公司於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有未符合同項各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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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的规定,投票金融公司在经营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时需要满足以下规定并提交所需的申请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涉及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还需要按期货交易法的规定申请许可: 1. 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比率超过百分之十。 2. 最近一季逾期授信加应予观察授信比率低于百分之三,并且保证责任准备及备抵呆帐无提列不足。 3. 上年度无累积亏损。 4. 内部控制无重大缺失,并且无其他有碍健全经营情事。 根据最新的参考资料,根据台灣證券交易所关于票券金融公司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票券金融公司应满足上述要求方可申请核准并经营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期貨交易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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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