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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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票券金融公司得從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一、以客戶或營業人身分從事價值由利率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二、以客戶或營業人身分從事價值由信用事件所衍生之交易契約,且以避險目的為限。 三、以客戶身分從事價值由股價或股價指數所衍生之交易契約。但價值由國內股價或股價指數所衍生之國外交易契約,以經本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外期貨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為限。 四、以客戶或營業人身分從事轉換或交換公司債之資產交換交易。 五、以客戶身分從事價值由匯率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六、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客戶身分從事之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
- 2.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以新臺幣計價,且限連結國內標的。但以客戶身分且基於避險目的者,不在此限。
- 3.前二項所稱避險目的,指為移轉已持有表內、表外資產或已承諾交易之風險。
- 4.第一項第四款公司債如轉換或交換為股票,應符合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如為外幣債券並應符合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 5.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涉及新臺幣結匯事宜,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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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票券金融公司可以從事以下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1. 以客戶或營業人身份從事價值由利率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範例:利率互換契約、利率期貨合約等交易。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年7月10日公告「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2. 以客戶或營業人身份從事價值由信用事件所衍生之交易契約,且以避險目的為限。 範例:信用違約掉期契約等交易。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年7月10日公告「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3. 以客戶身份從事價值由股價或股價指數所衍生之交易契約。但價值由國內股價或股價指數所衍生之國外交易契約,以經本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外期貨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為限。 範例:股票期貨契約等交易。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年7月10日公告「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4. 以客戶或營業人身份從事轉換或交換公司債之資產交換交易。 範例:公司債轉換為股票的交易。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年7月10日公告「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5. 以客戶身份從事價值由匯率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範例:外匯期貨契約等交易。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年7月10日公告「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6. 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客戶身份從事之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 範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年7月10日公告「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根據第2條,前所提到的第2款和第4款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以新臺幣計價且限連結國內標的,但避險目的的交易不受此限制。 根據第3條,避險目的是指為了移轉已持有的表內、表外資產或已承諾交易的風險。 根據第4條,公司債轉換或交換為股票的交易應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並且如果是外幣債券則應符合相關規定。 根據第5條,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涉及新臺幣結匯事宜時,應按照中央銀行的規定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 參考資料: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年7月10日公告「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2.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3.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匯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4. 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二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法規
-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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