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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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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單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單一企業所發行之公司債、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單一信託業發行之共同信託基金、單一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一受益證券或單一資產基礎證券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五。
  2. 2.投資單一企業股票或單一外國發行人之臺灣存託憑證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投資時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五,且其取得股份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該企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3. 3.投資認購權證,應以購買當日該認購權證連結之單一企業標的證券收盤價格乘以按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購入之單一企業標的證券數量,加計該認購權證原始取得成本,為其約當原始取得成本。該認購權證之約當原始取得成本及該認購權證連結之單一企業標的證券之股份總額應分別併入前項限額內。
  4. 4.投資認售權證,應以購買當日該認售權證連結之單一企業標的證券收盤價格乘以按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售出之單一企業標的證券數量,加計該認售權證原始取得成本,為其約當原始取得成本,不得超過投資時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五,且該認售權證連結之單一企業標的證券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該企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票券金融公司為執行該認售權證之權利,而於履約當日購入之標的證券,得不計入第二項規定限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票券金融公司對於所投資的單一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單一企業發行的公司債、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的基金受益憑證、單一信託業發行的共同信託基金、單一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一受益證券或單一資產基礎證券的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的5%。 2. 投資單一企業股票或單一外國發行人之臺灣存託憑證的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投資時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的5%,且其取得股份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該企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 3. 投資認購權證的約當原始取得成本應以購買當日該認購權證連結之單一企業標的證券收盤價格乘以按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購入之單一企業標的證券數量,再加計該認購權證的原始取得成本。該認購權證的約當原始取得成本及該認購權證連結之單一企業標的證券的股份總額應分別納入前述限額內。 4. 投資認售權證的約當原始取得成本應以購買當日該認售權證連結之單一企業標的證券收盤價格乘以按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售出之單一企業標的證券數量,再加計該認售權證的原始取得成本。這個約當原始取得成本不得超過投資時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的5%,且該認售權證連結之單一企業標的證券的股份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該企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票券金融公司可以在履約當日購入該認售權證的標的證券,並不需要計入上述限額。

  • 業已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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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單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單一企業所發行之公司債、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