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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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不符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2.票券金融公司投資之金融債券、公司債及公債等商品因行使認股、轉換、交換股權,致累積投資單一企業股票總餘額超逾前條第二項限額規定,就其超逾限額部分,應自取得股票之日起六個月內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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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9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辦法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不符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基金受益憑證的發行須符合相關規定。如果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這法規施行前發行的基金受益憑證不符合第7條的規定,則需要在法規施行後的六個月內進行調整,符合相關規定。 2.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之金融債券、公司債及公債等商品因行使認股、轉換、交換股權,致累積投資單一企業股票總餘額超逾前條第二項限額規定,就其超逾限額部分,應自取得股票之日起六個月內處分之。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如果票券金融公司在投資金融債券、公司債、公債等商品時,因為行使認股、轉換、交換權利而導致累積投資於單一企業的股票總餘額超過第9條第2項所規定的限制,則應該在取得這些股票之日起六個月內處分超過限制的部分。 參考資料: -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MgtEng/Lawcontent?PCODE=N011006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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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