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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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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資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特定企業發行屬第二條第六款至第九款之投資種類,及所表彰股票發行人為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特定企業之臺灣存託憑證。但因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投資關係,派任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不在此限。
  2. 2.票券金融公司投資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特定企業發行之公司債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五,且該公司債債務人(發行人或保證人)或該特定債務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一定等級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如下: 1. 根據第1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資特定企業發行的屬於第2條第6款至第9款的投資種類,以及所表彰股票發行人為特定企業的台灣存託憑證。然而,如果根據第40條第1項的規定存在投資關係,票券金融公司可以派任其負責人擔任相應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而不受此限制。 2. 根據第2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對於特定企業發行的公司債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的5%,且該公司債的債務人(發行人或保證人)或該特定債務的信用評等應該達到一定等級以上。 以上解釋根據引用的參考條文「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7條所提供的法規內容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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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資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特定企業發行屬第二條第六款至第九款之投資種類,及所表彰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