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票券金融公司在投資時,除政府債券及金融債券外,其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十五。這意味著該公司在投資其他商品時,不能超過其淨值的一定比例。 範例:如果一家票券金融公司的淨值為100,000元,依照該規定,其投資的其他商品的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能超過15,000元。 2. 如果票券金融公司轉換、交換或附認股權的債券,當其交換、轉換為股票或行使認股權之後,應該按照轉換、交換或認股價格計算所取得股票的總額,並將該金額計入前項規定的限額內。 範例:假設一家票券金融公司轉換了一筆債券並取得了100股股票,根據轉換價格計算,這100股股票的總額為10,000元。如果該公司的原始取得成本限額為50,000元,則這筆轉換將使其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增加10,000元。 3. 主管機關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核准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其他企業的股票時,不受第一項及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限制。換句話說,當主管機關核准該公司投資其他企業股票時,不需要遵守第一項和第八條第二項的限制。 範例:如果主管機關核准一家票券金融公司投資某家企業的股票,該公司可以超過第一項所規定的限制,將淨值百分之十五作為投資額度。 4. 本辦法所稱的淨值是指會計年度決算後的淨值,減去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其他企業後的金額。這意味著,計算淨值時會考慮投資其他企業的金額。 範例:如果票券金融公司在會計年度決算後的淨值為500,000元,而主管機關核准了該公司投資另一家企業150,000元,則該公司的淨值在計算時應為350,000元。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40 條條文
-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