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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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在擔任創始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股東時,不得投資以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1. 如果票券金融公司是創始機構,則不能投資以其信託或讓與金融資產為基礎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 如果票券金融公司是特殊目的公司股東,則不能投資該特殊目的公司發行的資產基礎證券。 如果票券金融公司是創始機構且符合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一百零三條所列的增強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信用情形,則其對這些證券的持有需要依照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根據本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在投資債券和股權商品時,需遵守特定限制,以確保其財務運作的健全性和風險控制。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第一百零三條條文
- 持有名詞
- 法令名詞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10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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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