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得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由創始機構或金融機構以擔保、信用保險、超額資產、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以增強其信用。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03條,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在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時,可以依照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的規定,透過擔保、信用保險、超額資產、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來增強其信用。這表示發行人可以採取不同的方式來提升其信用,例如提供擔保物或信用保證,或者透過超額資產或更換部分資產等方法來增強其償付能力。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特殊目的公司要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它可以提供擔保物,如不動產或股權,以增加投資人對於其支付能力的信心。此外,特殊目的公司也可以透過購買超額資產,使其擁有更多價值高於發行的證券數量的資產,以增加其資金來源。另外,如果特殊目的公司發現某些資產風險較高,它可以選擇更換部分資產,將風險較低的資產替換進來,以提高整體的信用水平。這些方法都有助於提升特殊目的公司的信用能力,使得投資人更願意投資資產基礎證券。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得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由創始機構或金融機構以擔保、信用保險、超額資產、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以增強其信用。
立法理由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信用增強之機構及方式。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信用增強之機構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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