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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1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得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由創始機構或金融機構以擔保、信用保險、超額資產、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以增強其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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