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04條規定,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該條例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若經過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增強其信用,應在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文件中說明評等結果及信用增強方式,並且不得有虛偽或隱匿的情事。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相關規定,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其他文件應包含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的信用評等結果以及信用增強方式。例如,如果某個資產基礎證券經過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高等級,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在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應清楚說明該等級的評定結果,以及如何增強該證券的信用。 在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其他文件中,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詳細說明信用評等的結果,以及信用增強的方式。這樣的規定目的在於確保投資人獲得真實且完整的資訊,以避免虛偽或隱匿的情事。 這意味著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必須遵守這些規定,確保在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時,將信用評等結果和信用增強方式透明公開地告知投資人。並且,這些文件應該要詳細說明,且不得有虛偽或隱匿的情事存在。 需要註意的是,這只是對《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04條進行的一般解釋,具體情況還需根據該條例的相關內容和其他相關法規進一步研究。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立法理由按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所募集及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以強化資訊公開制度,並保護投資人之權益。
按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所募集及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以強化資訊公開制度,並保護投資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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