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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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相關商品之種類規定如下: 一、政府債券。 二、銀行依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發行之金融債券。 三、公司債。 四、國際性或區域性金融組織經核准在我國境內發行之債券。 五、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七、信託業發行之共同信託基金。 八、在中華民國上市與上櫃交易之股票,該等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提撥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之股票,以及興櫃股票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作為初次上市、上櫃公開銷售之股票。 九、認購(售)權證。 十、在中華民國上市與上櫃交易之臺灣存託憑證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標的。
- 2.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發行人(或保證人)或該特定債務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
- 3.第一項債券如為附認股權或可轉換、交換股票者,其請求轉換、交換股票或行使認股權,應以上市、上櫃公司(不含興櫃)且非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特定企業發行之股票為限。
- 4.本辦法所稱受益證券,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辦理之受益證券。
- 5.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第一項第十款之投資,不得請求存託機構兌回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外國公司股票,或以實物買回方式持有外國公司發行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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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了票券金融公司可以投資的債券和股權相關商品的種類如下: 1. 政府債券 2. 銀行根據銀行法第72條之一發行的金融債券 3. 公司債 4. 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在臺灣境內發行的國際性或區域性金融組織債券 5. 受益證券和資產基礎證券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的基金受益憑證 7. 信託業發行的共同信託基金 8. 上市與上櫃交易的股票,其中包括現金增資發行的新股票、興櫃股票公司發行的新股票以及初次上市和上櫃公開銷售的股票 9. 認購(售)權證 10. 臺灣存託憑證和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在臺灣上市與上櫃交易的股票 11.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投資標的 此外,根據第二項規定,第二款到第五款債券的發行人(或保證人)或該債券的信用評等等級必須達到一定的等級以上。 根據第三項規定,具有附認股權或可轉換、交換股票的債券,其轉換、交換股票或行使認股權的要求必須以上市、上櫃公司的股票為限,並且不能是本法所提到的特定企業發行的股票。 根據第四項規定,受益證券指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辦理的受益證券。 最後,根據第五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在進行第十款的投資時,不能要求存託機構兌換臺灣存託憑證所代表的外國公司股票,也不能以實物購回的方式持有外國公司發行的股票。 以上解釋根據《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的第2條和相關參考資料進行了解釋。
- 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非名詞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持有名詞
- 銀行法 第 72-1 條條文
-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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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