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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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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外幣債券,指經准於我國發行或交易,並以外幣計價之債券,及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2. 2.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前項外幣債券如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不得進行轉換、交換或抵繳為股票。
  3. 3.第一項所稱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之債券,其具備條件及範圍應適用主管機關所訂證券商經紀、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相關規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中的規定如下: 1. 外幣債券的定義: 根據本辦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外幣債券"指經核准於我國發行或交易,並以外幣計價之債券,以及在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的債券。這表示外幣債券既可以是在國內核准發行或交易的外幣債券,也可以是在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的債券。 2. 轉換、交換或抵繳為股票限制: 根據本辦法第3條第2款的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持有的外幣債券,如果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類型的債券,就不得進行轉換、交換或抵繳為股票的行為。這表示票券金融公司在持有這些類型的外幣債券時,不能將其轉換成公司股票、交換其他債券或使用其抵繳股票。 3. 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之債券的條件及範圍: 根據本辦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第一款中提到的在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之債券,其具備條件及範圍應適用主管機關所訂證券商經紀、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相關規範。這表示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的債券,應適用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證券商經紀和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可以參考主管機關所發布的相關規範文件來確定具體的條件和範圍。 以上是對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的逐條釋義,並根據最新的相關規定提供了解釋和相關資料。

  • 名詞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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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幣債券,指經核准於我國發行或交易,並以外幣計價之債券,及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