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應經董事會通過,檢具申請書、處理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百分之十。 二、未依規定提足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 三、最近二年內負責人及機構累積受有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之罰鍰處分。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四、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未達一定等級。 五、最近二年內部控制有重大缺失。但其重大缺失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六、最近一年每股淨值低於票面金額。
- 2.前項所稱一定等級,指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 3.第一項所稱處理程序,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交易原則及方針:應包括交易及避險策略、部位限額及停損設定。 二、辦理之部門、人員配置及人才培訓計畫(包括符合相關規定之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交易作業程序:應包括負責層級、額度授權、交易流程、相關部門權責劃分、交易紀錄保存程序。 四、會計處理:應包括使用之會計準則及會計分錄等。 五、風險管理措施:應包括風險管理範圍、風險管理程序、部位評估方法及頻率、部位評估報告之製作及審查、異常情形之報告與後續監督程序。 六、內部控制及查核:應包括內部牽制、勾稽功能及定期查核等。
- 4.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之人員應具備專業能力,並應訂定專業資格條件、訓練及考評制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須遵守以下規定: 1. 公司需經董事會通過,檢具申請書、處理程序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公司不得出現以下情況之一: -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百分之十; - 未按規定提足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 - 最近二年內負責人及機構累積受有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之罰鍰處分,但該違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認可且已具體改善者不在此限; - 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未達一定等級; - 最近二年內部控制有重大缺失,但該重大缺失經主管機關認可且已具體改善者不在此限; - 最近一年每股淨值低於票面金額。 2. 前述所稱一定等級是指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中第四條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3. 公司的處理程序必須包含以下事項: - 交易原則及方針,包括交易及避險策略、部位限額及停損設定; - 辦理之部門、人員配置及人才培訓計畫(包括符合相關規定之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 交易作業程序,包括負責層級、額度授權、交易流程、相關部門權責劃分、交易紀錄保存程序; - 會計處理,包括使用之會計準則及會計分錄等; - 風險管理措施,包括風險管理範圍、風險管理程序、部位評估方法及頻率、部位評估報告之製作及審查、異常情形之報告與後續監督程序; - 內部控制及查核,包括內部牽制、勾稽功能及定期查核等。 4. 公司的人員必須具備專業能力,並訂定專業資格條件、訓練及考評制度。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研究發展基金會,2018年11月15日,網址:https://webnull.twse.com.tw/public/WebHome/info_company.aspx?COMP_ID=D14100 - 金控證券,2020年8月5日,網址:https://www.masterlink.com.tw/industry/2781/detail-100435.aspx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勾稽名詞
-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