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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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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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內容,票券金融公司要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必須申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的許可。具體的規定及條款需參考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的相關規定文件,以確定具體的要求和程序。至於相關的參考資料,由於缺乏具體的資料內容,無法提供詳細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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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