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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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除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台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有關證券商辦理外幣債券業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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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凡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之行為,除了遵守法規本身及相關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台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有關證券商辦理外幣債券業務的相關規範。 例如,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範中,根據金管指引第三十號《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業務作業準則》,概括介紹了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業務的要求和流程,包括報備、風險管理、監控措施等方面的細節。同樣地,在台灣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範中,證券商在辦理外幣債券業務時需遵守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相關規定,如報價、交易方式、交收等。這些規範旨在確保票券金融公司在辦理外幣債券業務時能夠遵守法令,並提供穩定和有序的市場運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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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