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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票券金融公司應訂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2. 前項所稱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應有稽單位參與訂定或修正,並載明以下項目: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種類、主要交易對象、交易或經營策略、全部及個別部位限額設定。 二、作業程序:應包括負責層級、執行部門、授權額度、權責劃分及交易流程。 三、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風險管理(指信用、市場、流動性、作業、法律及系統等風險管理)、作業及管理規章、交易紀錄保存程序、評價方法及頻率、異常情形報告系統、防範利益衝突及內線交易行為之管理機制。 四、內部稽核制度:應包括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稽核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 五、會計處理制度:應包括會計帳務與分錄處理程序、損益認列及財務報告之揭露。 六、定期向董事會報告之項目:應包括未到期契約之總額及淨額、遵守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情形、交易或經營績效評估、風險評估報告。 七、以營業人身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者之客戶權益保障制度:應包括瞭解客戶交易能力、風險告知與揭露、客戶申訴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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